以前,如果公司是年收入不超過 500 萬元的豁免私人公司,則可免於審計其帳目。這種方法正在被一個新的小公司概念所取代,該概念將決定是否免除法定審計。值得注意的是,公司不再需要是豁免私人公司才能免於審計。
如果公司符合以下條件,則符合小公司資格:
(a) 在相關財政年度是私人公司;以及
(b) 在緊接著的連續兩個財政年度中至少滿足以下 3 個標準中的 2 個:
1. 年度總收入 ≤ 1,000 萬元;
2. 總資產 ≤ 1,000 萬元;
3. 員工人數 ≤ 50 人。
對於屬於集團一部分的公司:
(a) 公司必須符合小公司資格;以及
對於屬於集團一部分的公司:
(b) 整個集團必須是「小型集團」
才有資格獲得審計豁免。
要成為小型集團,該集團必須在緊接著的連續兩個財政年度中以合併基礎至少滿足 3 個定量標準中的 2 個。
如果公司已符合小公司資格,則在取消資格之前,它將繼續在後續財政年度保持小公司身份。
小公司在以下情況下被取消資格:
(a) 在財政年度的任何時候不再是私人公司;或
(b) 在緊接著的連續兩個財政年度中未能至少滿足 3 個定量標準中的 2 個。
如果集團已符合小型集團資格,則在緊接著的連續兩個財政年度中未能至少滿足 3 個定量標準中的 2 個之前,它將繼續在後續財政年度保持小型集團身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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